(广外校〔2015〕19号 2015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学业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适时引导、监控和督促,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在学习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的学生予以提醒,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制度。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所在学院须向其发出学业预警:
(一)课程修读中期,累计缺课(含请假)达到已授学时的三分之一(免听学生除外)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到已布置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在校修读前三年(不含休学),平均每学期取得课程学分合计少于15学分。
(四)平均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
(五)非英语专业或无TEM(英语专业统测)要求的学生在第三学年末,英语水平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辅导员、本科生导师、教学秘书组成。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的组织实施:
每门课程授课中期,任课教师统计学生出勤和作业完成情况,有第三条第(一)项情况的,任课教师将学生名单提交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小组;每学期初,教学秘书统计学生的课程修读情况,有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况的,由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名单提交学院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审核名单后,向学生本人发出《学业预警通知书》,必要时应抄送学生家长。
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情况,责成其本科生导师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第六条 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掌握和跟踪学生在思想和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及时采取个性化的帮扶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