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资〔2011〕1号 2011年1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招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校内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汇总、分析专家评标情况;
(三)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并对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标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物品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医疗药品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工作办公室可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申请成为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目前已入选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一)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第七条其他项所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工,在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校外人员如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并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将拟入选专家名单提交给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学校主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协助、配合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的24小时内进行。
第十八条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成员确定后,招标工作办公室将评标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招标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 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六)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七)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