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0〕31号 2010年6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所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内的项目,学校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对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预算超过10万元,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学校自行组织的校内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校内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校内招标。
第四条 校内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校内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校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校内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校内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指导、督促招标工作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负责校内招标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校内招标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接受并保管投标文件,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会议,做好评标会议记录,公示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收退投标、中标保证金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
(二)根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起草校内招标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执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四)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一)基建工程、装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监理项目由基建处统筹负责;
(二)维修工程、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等项目由后勤处统筹负责;
(三)货物类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统筹负责;
(四)餐饮服务、商业网点等服务类项目由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负责。
第九条 负责统筹的职能部门须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使用单位的用户需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学校相关规定需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提交给招标工作办公室前报审计处进行审核;
(二)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内招标申请,同时提交《校内招标申请表》(详见附件)、立项审批报告以及招标文件;
(三)协助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释疑;
(四)选派代表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授予的权限,代表学校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根据合同的要求办理付款;
(八)保管合同、验收文档等各类资料,并在项目全部结算完毕后,把资料移交给学校档案室;
(九)协助完成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要求协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校内招标的监督,现场监督专家评委的抽选,开标以及评标会议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校内招标的审计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对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审签;
(二)对有关项目的承包经济合同和协议审计;
(三)预算包干工程项目的预算审计;
(四)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查。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流程
第十二条 学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校内招标的方式进行: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三)其他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必须实行校内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流程:对需进行校内招标的项目,使用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后,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对项目立项的要求,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并统筹申请建设经费,确保项目建设经费落实到位。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使用单位可按照第八条归口管理的原则,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交立项审批报告和用户需求,之后,再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完成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一节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同意校内招标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校内招标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工作办公室在学校主页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20个日历天;
(二)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格审查结果在学校主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
(三)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四)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撰写书面评标报告,提出评标结果建议;
(五)按照定标原则,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结果;
(六)招标工作办公室在学校主页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招标工作办公室在学校主页上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同意校内招标申请,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校内招标的,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建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建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投标。
邀请招标的程序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七)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证明文件;
(五) 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以及招标范围和内容;
(六)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 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的编制依据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标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应当进行签收、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包括资格预审后确定的入围单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与会人员及招投标的基本情况,核对投标人;
(二)公布唱标、监标、记标等工作人员;
(三)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四)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检查投标文件印鉴;
(六)投标人在评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节 评标
第二十三条 由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的代表及相应行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校内招标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相应行业的专家中选取组成评标专家库。
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 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作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该次校内招标的评标工作。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可由使用单位、申请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和招标工作办公室商议确定。
通知评标委员会专家参与评标时,不得预先告知评标项目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节 中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在学校主页上公示,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投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招标工作办公室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申请单位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第六章 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承建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建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承建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承建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建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承建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建商)。
第三十二条 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承建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建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承建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承建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建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建商)。
第三十三条 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或建设)。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评标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