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校〔2002〕43号 2002年7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校党委、校行政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要为学校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为领导工作服务;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各有一位负责人分管党委和行政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校党委和校行政的日常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兼职信访干部,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接到群众来信后,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认真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是:
(一)拆封。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不能拖拉。
(二)阅信。拆封后应及时阅信,阅信时要认真仔细,要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三)登记。将来信者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逐项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信访记录表》上登记。对重复来信者,应加以注明。
(四)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其他部门或下级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
(五)复信。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复信,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等,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予以办理。办理群众来访的基本程序是: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信访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二)接谈。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谈中要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对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简明扼要地做好记录,并对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办。重要来访事项,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办后,交党办、校办转呈校领导批办。拟办、批办的意见填写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信访登记表》的相应栏目中。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校党委、校行政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转交办的上级机关和领导。
第十条 对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信件,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催办、督促和检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矛盾要及时协调和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信访信息处理工作。定期综合研究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做好信访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索取信访人的礼品、财物。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凡由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15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30天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校党委、校行政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在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90天内办结,并向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