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党〔2011〕50号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强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党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2.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 对学校各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党务校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
5.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和任用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6. 重视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 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2. 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 对本单位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定和财务开支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
5.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帮助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本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7. 每半年至少检查、研究1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明确要求。
第七条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2. 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4. 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 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议和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八条 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3. 对涉及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4. 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 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按照责任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和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
2. 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1.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3.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党政一把手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1. 校党委负责对全校各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3.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每次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资料归档,按责任权限妥善保管。按规定由学校管理的廉政档案材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 校党委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级报告。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校领导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接受评议。
2. 学校各单位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学校报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每年的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考核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3. 对本校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向省委教育工委书面报告。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向学校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1.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要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2. 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结合本校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 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颁发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