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1〕31号 2011年7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术机构运行机制,体现“教授治学”办学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规章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度分离、相互支撑”的思路进行设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独立思考”的理念,以“维护学术自由,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设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及发展规划、学术科研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审核推荐或评定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三)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受理学术争议,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术科研重大改革方案与政策措施;
(二)评议需要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三)学院其他重要学科、学术事宜的审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与产生
第一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秘书1名(非委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并兼顾学科布局上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了解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是本学科或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二)在岗,身体健康,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正高职称人数少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规定人数的学院,可考虑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委员产生程序如下:
(一)组织教师报名。报名坚持自愿的原则,采用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
(二)校长办公会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报名人的资格,符合条件者成为委员候选人。候选委员人数与正式委员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候选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召开教授(含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大会,按照一定的学科结构比例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当选委员得票票数要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正式委员成员结构应符合第九条的规定。选举会由校长主持。选举程序见附件;
(五)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校长聘任委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校长办公会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有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领导同期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新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出现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凡年满65周岁的现任委员,任期届满时,一般不再留任。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威望的离任委员,经本人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可聘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二节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学院教职员工在50人以内的为5或7人,50人以上的为7或9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60%。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机关部门和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人员,符合第十条条件的教师,可以到相应学科所在的学院参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产生程序如下:
(一)学院组织符合第十条资格条件的教师报名,报名坚持自愿的原则,采用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报名人的资格,符合资格者成为委员候选人。候选委员人数与正式委员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候选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候选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召开学院教师大会,经所在学院在职教师(教师编制)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当选委员得票票数须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正式委员成员结构应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选举会议由学院院长主持,学校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选举程序见附件;
(五)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与行政领导同期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新委员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出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担任委员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节 下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秘书1名(非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校科研、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酝酿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有效,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由主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有效,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期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临时组成专门咨询机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能实行部门联系制,其常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涉及到有关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可分别由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等部门承担秘书职能。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和学院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或应邀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审议的事项负有责任;
(二)广泛听取教学科研人员对学术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情况;
(三)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特殊情况,经主席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采用通信表决的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一)受学校及有关部门委托;
(二)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出现以下情况可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一)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
(二)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会议,应指定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达到会议规定的票数即为表决通过,但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秘书处提出复议,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对相关事项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讨论。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的评奖、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术委员会条例》(广外大校〔2005〕5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