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8〕32号 2018年6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提高我校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积极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籍教师是指由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具有外国国籍的教师、学者和专家。按照在校工作时间,可以分为长期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
长期外籍教师(以下简称长期外教)是指与我校签定聘用合同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应符合学校国际化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遵循“以我为主、择优聘用、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培养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机构、新兴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外籍教师管理体系。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政策指导、制度规范、沟通协调,为完善外籍教师的管理与服务搭建平台。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后勤处和保卫处等部门分别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职称评聘、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外籍教师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具体的选聘、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使用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并安排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外籍教师管理秘书,联系、安排、落实外籍教师在校工作、生活等各项事宜。
第五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生活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我国传统文化、生活习惯。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
第二章 长期外教的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 聘请的长期外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二)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需要,为我校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三)从事非语言类专业课程教学的长期外教,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在教学、科研或学科建设方面有一定经验;从事专业语言技能教学的长期外教,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2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做好长期外教遴选、聘用工作,并于每年12月将下一学年聘用计划报送国际处。
第八条 长期外教的遴选程序
(一)国际处将各单位报送的聘用计划和招聘信息在相应渠道发布。使用单位也可在其他专业渠道内发布招聘信息,并及时将应聘外教信息告知国际处。
(二)使用单位应向应聘者此前受聘单位了解应聘外教的业务、品德等背景信息,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应聘外教进行考核。
(三)初步确定拟聘外教人选后,使用单位应将拟聘外教入职所需材料及拟安排工作内容等,按要求书面报送国际处。
(四)经国际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国际处向拟聘长期外教发出聘请通知,告知其在我校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条件和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九条 长期外教的待遇一般包括月薪、住宿、国际旅费、医疗保障等,具体根据学校外籍教师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长期外教已聘学校云山学者的,其待遇按云山学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长期外教不占用学校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对长期外教的聘用实行合同式管理。
受聘请的长期外教与学校签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应与所聘长期外教签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长期外籍教师工作任务书》,确认长期外教在教学、科研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国际处负责为受聘的长期外教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在长期外教来校工作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人员做好接机、体检、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等入职手续。
长期外教来校后,国际处与使用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学校确保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长期外教在校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由国际处为其购买在华期间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由合作院校或机构派驻我校的长期外教需自行购买覆盖中国境内的基本医疗保障。
长期外教享受与我校教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门诊待遇,具体按照后勤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把长期外教纳入本单位员工管理,充分发挥长期外教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一)组织长期外教参加本单位教研活动,使其充分了解所授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计划和考核、考务流程等。对长期外教所授课程要组织督导不定期听课,对其教学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支持长期外教参与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
(三)支持长期外教参加教材编写及教材、工具书的咨询、翻译或审定。
(四)支持长期外教开展科学研究,代表学校参加学术会议,以学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积极申报科研项目。
(五)支持长期外教参与本单位管理。
(六)支持长期外教参与社会服务。
(七)支持长期外教参与职称评聘。长期外教可根据学校外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用的管理规定申请评聘相应岗位职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以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科研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在每学期末进行长期外教聘用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提交的长期外教评估和考核结果是长期外教续聘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国际处根据各单位聘用评估与考核报告在每学年末组织“优秀境外教师”评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教学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应及时沟通提醒或给予书面警告。如外教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国际处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与外教出现劳动纠纷或其他矛盾时,应及时向国际处反映。国际处应逐级请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解决问题。
第三章 短期专家的聘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聘请短期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进展,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出色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二十二条 聘请短期专家依托不同层次的资助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等上级部门资助的专家项目。
由国际处组织使用单位制定年度短期外国专家计划,申报国家及省级的短期外国专家项目,执行获批的短期外国专家项目。上级部门的资助项目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即在申报项目时做好预算,获批后在所获资助额度范围内按照项目规定的使用标准进行核销。
(二)学校海外名师讲学项目、海外专家短期访学项目。
由国际处资助并组织各项目申报。学校建立来访专家人才库,从中择优申报国家级及省级短期专家项目。学校资助项目按照学校海外名师讲学项目和海外专家短期访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单位自主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应至少在专家来华前15个工作日向国际处上报审核。使用单位自主聘请的短期专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未经任何项目邀请的短期专家接待标准按照学校外宾接待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外国专家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挥霍浪费。宴请外国专家的次数、规格及参加宴请的人员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短期专家来华前如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其他来华手续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向国际处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提前制定专家的工作计划,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专家的教学、讲学、科研任务以及所使用的教材、教案或讲义进行审定,并安排专人协助、管理专家来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短期专家不得因参加其他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而影响在我校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专家项目的短期专家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项目申报人应做好项目结项工作,项目完成后,应向国际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使用包括食堂、图书馆、校园网、实验室在内的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便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做好外籍教师的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应及时协助就医。在聘请后发现患精神病症或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应与外籍教师平等相待、相互尊重,注意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使用单位应主动关心外籍教师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集体活动,使其了解我国国情、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 对外教的一般违规行为,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所称的“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及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类标准详见《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及《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国家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广外校〔201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