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中国法院网讯: 为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教育部日前颁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施行。
《规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这就是说诸如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设立审批、民办教育审批、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学校开设专业的审批、教师资格认定、学位授予等审批活动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实施。
《规定》中说,对依法需要举行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这就是说,今后,培训市场上的民营机构不能再打着教育部的牌子办班收费挣自己的钱了,培训市场上的各种办班收费项目都与教育行政部门无关。如果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认证,要求考生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这种做法将是错误的。
《规定》指出,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